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支持与服务机制
第一条 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是维护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体系,是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体系改革的需要。
第二条 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组织领导。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生管理的专门场地和足够性能的软硬件工作设备,提高学生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建设一支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选派思想素质高、尊重学生、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同志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保持骨干人员相对稳定。加强对学生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有计划的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学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特点的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强调以教育为主,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规律的研究。研究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特点及社会氛围对学生的影响,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教育管理的规律;研究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原则、模式和方法。
二、健全运行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依法依规有序进行。高等学校不得转移招生、办学、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办学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接受或转让生源,不得以“考前培训”等名义预收考生学费,不得举办“超前班”、招收“超前生”,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招生宣传须准确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生章程(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格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不得向未经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加强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严格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的学历资格审核。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籍与学历证书管理,健全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复查合格获得学籍,学籍管理的职责在录取学校。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均须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材料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电子档案(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奖励与处分情况、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健全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制度,规范学籍学历数据的核对、审查、更正和上报。严禁将学籍学历管理权下放到校外教学点(包括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严禁校外教学点任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第九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学生的入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就业与创业教育。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科技人文素养的全面提高。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条 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升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创新力,提升创业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快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突出成人教育特色。学生应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和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基本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登录工作要专人负责。加强考试管理,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良好学风和考风,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力度。有条件的院校试点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研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的方式方法,探索和推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十一条 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指导、监督,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院校或校外教学点不依法履行服务造成学生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及时介入查处。发生学生管理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建立诉求与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平等、民主、和谐的管理氛围。学生管理工作要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针对学生职业背景、思维方式、学习能力等多样化态势,进行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个性化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实践,有效约束不良行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学生对教育服务的知情权。学校要开辟成人教育专栏,通过规范的媒体传播渠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招生、办学、学籍学历管理、收费等相关信息。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对可能影响学生继续在校学习的重要事项,应提前告知学生,并经学生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信息沟通方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院校应当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违规、违纪处理等的申诉,学校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学生对处理复查结论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完善考核与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工作。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对学生实施处分,要慎重、适度,要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接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真情和关爱。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工作。考核与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多角度评价的原则。依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建立学生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体系,其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评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学生、教职工和相关领导的评价意见。考核与评价结果应作为学生管理人员奖惩、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施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生管理的考核与评价工作。遵循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对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考核与评价的方案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有关人员构成考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与评价过程。考核与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学生管理水平高、管理育人效果好的院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