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南阳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南理工字〔2023〕140号)文件精神,拟对我校孟丽娟等387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并且在校学习时间均已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经研究予以注销学籍(名单见附件),特此公告。
本决定在继续教育学院主页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决定送达本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生申诉。5个工作日内未对本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的,视为同意我校按有关规定做出的注销学籍的处理决定。
申诉受理部门:南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
申诉电话:0377—62076817
名单见附件
2025年9月15日